2022 年 3 月 14 日清晨,楊梅一座物流中心的臨時工,在倉庫棧板暫存區抽菸。那裡是禁菸區,他沒把菸蒂熄掉就離開,火勢延燒整棟常溫倉儲,受損範圍逾 2 萬坪,倉庫與裡面的貨品全數燒毀。
刑事部分,他被依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判處有期徒刑 6 個月、得易科罰金。
9 月 23 日的報導:桃園地院民事庭判決,這名臨時工與負責倉庫的物流公司,連帶賠償產險公司 8 億 7,078 萬餘元,本案還可以上訴。
一、損害怎麼算出來的
貨主就財產損害與營業中斷投保火災保險,產險公司理賠後,依保險法代位求償。法院認定的損害項目:

| 項目 | 金額 |
|---|---|
| 庫存貨物損失 | 8.02 億 |
| 另租替代倉庫與額外運輸 | 2.51 億 |
| 火災廢棄物清理 | 2.25 億 |
| 自有資產損害 | 1.44 億 |
扣除另案已獲賠償的部分後,代位求償總額 8 億 7,078 萬餘元。
二、倉庫業主和仲介要記的三點

1. 保了險,闖禍的人還是會被告。保險法第 53 條第 1 項:保險人給付賠償金額後,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但第 2 項:第三人是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沒有代位請求權,除非損失是他故意造成的。
2. 不是自己的員工,也跑不掉。這名臨時工是轉包公司派來的,物流公司主張他不是自己的受僱人。法院認為,他當天受物流公司員工指揮從事拆櫃工作,客觀上是物流公司的使用人,物流公司要連帶負責(民法第 188 條)。法院也提到:同一處在 2021 年 8 月 16 日就失火過,事後貼了「非吸菸區嚴禁煙火」公告,但物流公司沒有充分落實巡視及管制。
3. 倉庫出租,失火要看「重大過失」。這個案子不是租賃糾紛,但倉庫出租時一定會碰到:民法第 434 條,租賃物因承租人的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承租人才對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第 433 條:因承租人允許使用租賃物的第三人應負責的事由造成毀損,承租人也要負責。
三、帶倉庫租約時
禁菸區域、巡檢責任、火災保險(誰投保、保什麼、受益人是誰)都寫進租約。
個案以法院認定為準,非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