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要蓋工廠,透過仲介議價,以 2,900 萬元買下宜蘭一塊工業區的土地。這塊地的使用地類別是農牧用地,要先變更才能蓋廠。買方不付佣金,仲介提告。
一審判仲介贏,買方要付 29 萬元。二審改判:佣金照算,但仲介沒有主動說明要先變更,有過失,要賠買方 50 萬元;兩筆抵掉後,仲介還要付買方 21 萬元。
這是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上易字第 617 號民事判決(2025 年 4 月 9 日,二審),一審是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449 號民事判決(2024 年 1 月 8 日)。二審判決寫明「不得上訴」。
一、案情
- 標的:宜蘭一塊土地,原本是 5 筆,買下後合併成 1 筆。使用分區是工業區,使用地類別是農牧用地。
- 委託:2015 年 11 月,買方委託仲介和地主議價。11 月 19 日簽「不動產買賣議價委託書/要約書」,第 7 條約定買方簽約時付買賣總價 2% 的服務費;11 月 18 日另簽切結書,買方仲介費 2% 雙方各半,所以實際是 1%。
- 成交:2015 年 11 月 22 日,買方以 2,900 萬元和地主簽約,之後完成過戶、合併。
- 謄本:仲介交給買方的土地登記謄本和地籍圖謄本上,手寫了「工業用地」。
- 用途:仲介自己在二審說,買方委託時就告訴他要蓋廠房。買方的計畫是蓋布袋戲偶觀光工廠。
- 事後協議:2016 年 1 月 12 日,買方和地主簽協議書:尾款保留 500 萬元,地主負擔把農牧用地變更的相關費用。
二、時間線
| 時間 | 發生什麼事 |
|---|---|
| 2015.11.18 | 買方和仲介簽切結書:買方仲介費 2%,雙方各半 |
| 2015.11.19 | 簽議價委託書 |
| 2015.11.22 | 以 2,900 萬元簽買賣契約 |
| 簽約後 | 仲介帶買方到縣政府問變更;買方說是去銀行問貸款,只能貸五成,才知道是農牧用地 |
| 2016.01.12 | 買方和地主簽協議書,保留尾款 500 萬元,地主負擔變更費用 |
| 2024.01.08 | 一審:買方付佣金 29 萬元,買方反訴 100 萬元駁回 |
| 2025.04.09 | 二審改判:仲介的請求駁回,仲介付買方 21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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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主張:
- 買方已經簽約、過戶,就要付佣金。一審請求 58 萬元(2%),法院只准 1%;仲介沒有對這部分上訴。
- 這塊地的使用分區確實是工業區,交易時有給買方看謄本,簽約後也帶買方去縣政府問變更,承辦人說只要繳回饋金,沒有騙買方。
- 手寫「工業用地」,是因為問過縣政府,承辦人說可以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
買方主張:
- 仲介明知他要蓋工廠,卻沒說這是工業區的農牧用地、不能直接蓋廠房,違反據實報告義務,不能請求佣金(民法第 571 條)。
- 仲介有過失,害他買了不能馬上蓋廠的地,至今沒完成變更,營建成本增加、也沒辦法營業,反訴求償 100 萬元,並拿來抵佣金。
四、法院怎麼判
一審(宜蘭地院):仲介贏。 買方自己承認交易前就知道是工業區的農牧用地,仲介也給了謄本標示部和地籍圖;使用地類別的管制是任何人都查得到的公開資訊。判買方付 29 萬元,反訴駁回。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改判。 主文:一審命買方付款的部分廢棄,仲介的請求駁回;仲介應給付買方 21 萬元;買方其餘上訴駁回。
1. 佣金 29 萬元照算。 買方自己說簽委託書前,價格可以就決定買;仲介完成議價、簽約、過戶,沒有替地主圖利或收地主好處,民法第 571 條不適用。仲介有沒有疏失,是要不要賠償的問題,不是拒付佣金的理由。
2. 但仲介有過失。 法院的理由:
- 仲介在謄本上手寫「工業用地」,沒有主動告知這是工業區的農牧用地,不能直接蓋廠房;
- 仲介自己承認買方委託時就說要蓋廠房,既然知道用途,就有主動提醒、告知的義務;
- 帶買方去縣政府問變更,是在簽約之後;
- 法院認為仲介的服務「非僅係形式上將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交付上訴人,尚應就系爭土地是否符合上訴人購地需求為調查,並向上訴人實質解說其內容」。
法院也認為,買方因為斗大的手寫字,沒注意到謄本上字比較小的「農牧用地」,並非不可能。
3. 買方也有錯,損失只算 50 萬元。 法院認定買方確實因建廠延宕,營建成本增加,但:
- 買方用自己預估的總樓地板面積 6,913.89 平方公尺計算,還沒申請建照,不採;
- 變更卡關,還有地形畸零、鄰地開價太高只好改和國有地調整地界、疫情和蘇花改引道等原因,不全怪仲介;
- 買方發現後沒有解約,而是保留尾款 500 萬元、由地主負擔變更費用,土地也可能增值;
- 買方自己有地政士證照,仲介交的謄本上明確記載農牧用地,買方也與有過失。
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第 2 項,酌定損失 50 萬元。
4. 營業損失不准。 買方只提出自己編的觀光工廠預估收入和損益表;主張的同業利潤標準是「其他玩具及遊戲機製造」,和布袋戲偶觀光工廠不同。
5. 抵銷。 佣金 29 萬元,抵掉仲介要賠的 50 萬元,還剩 21 萬元,仲介要付給買方。
| 項目 | 金額 |
|---|---|
| 仲介可收的佣金(2,900 萬元 × 1%) | 29 萬元 |
| 仲介要賠的營建成本增加 | 50 萬元 |
| 抵銷後仲介付買方 | 21 萬元 |
五、給仲介、買方的提醒
仲介
- 使用分區和使用地類別是兩回事。 工業區裡也有農牧用地,要先變更才能蓋廠。客戶說要蓋廠,就要講這一點。
- 謄本上不要手寫結論。 本案那行手寫的「工業用地」,被法院拿來認定仲介沒有實質說明。
- 先問用途,變更的風險簽約前講。 本案帶買方去縣政府問變更是在簽約之後,法院認為太晚。
- 佣金和賠償是兩件事。 本案佣金請求權成立,但賠償抵掉後,仲介反而要付錢。
買方
- 謄本上的使用地類別自己看一次。 本案買方有地政士證照,法院認為他也有責任。
- 要求賠償要有證據。 本案營業損失只有自編預估表,一毛都沒准;營建成本也只酌定 50 萬元。
出處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449 號民事判決(2024 年 1 月 8 日)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449 號民事裁定(2023 年 12 月 11 日,命買方補繳反訴裁判費)
-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上易字第 617 號民事判決(2025 年 4 月 9 日)
- 民法第 565 條、第 567 條、第 571 條、第 334 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6 條第 2 項;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第 2 項
- 審級狀態:二審判決寫明不得上訴。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的歷審清單有四筆:一審裁定、一審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審上易字第 264 號(無裁判書)、二審判決(查詢日 2026 年 10 月 14 日)。
個案以判決原文為準,非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