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塊地會不會被都市計畫徵收?」一個買方在簽約前問了這一句。仲介的回答,後來被寫進了判決書。
這是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重上字第 521 號民事判決(2026 年 8 月 11 日,二審)。以下當事人一律以買方、賣方、仲介稱呼。
一、發生什麼事
- 標的:新竹一塊乙種工業區土地,買方要蓋廠,總價 3 億 6,800 萬元,簽約後付了 7,360 萬元。
- 買方問了什麼:簽約前,買方問是否在都市計畫區內、如何確認不會被徵收。
- 仲介怎麼答:判決記載的回覆大意是:直接詢問都發處,本身已是建地,看地主個人意願決定是否納入。
- 實際狀況:簽約時,這塊地的分區仍是乙種工業區,但已經被畫進都市計畫專案通盤檢討的範圍,規劃要從乙種工業區變更為科技商務區、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當時還在公開展覽前的座談會階段。後來公告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 買方怎麼做:簽約後 6 個月內,買方以存證信函解除契約。
二、法院怎麼判
一審、二審都判:
- 賣方返還已付的 7,360 萬元及利息(民法第 259 條)。法院認為,這塊地欠缺契約預定的效用:是否納入都市計畫,並不是地主一個人的意願就能決定。
- 仲介要賠 250 萬元,和已收的 250 萬元佣金抵銷;還沒付的 250 萬元佣金,確認不存在。等於 500 萬元佣金全部泡湯。
三、法院為什麼要仲介負責
判決引用兩條:
以居間為營業者,關於訂約事項及當事人之履行能力或訂立該約之能力,有調查之義務。(民法第 567 條)
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6 條第 2 項)
法院認為,「這塊地會不會因都市計畫不能再作為工廠用地」是重要的交易事項,仲介沒有盡到調查義務,卻用肯定的語氣回答,也沒有告訴買方都市計畫不是他的專業,買方因此信賴了這個說法。
判決也指出一個關鍵:就算當時去問都發處,查得到的也只是「目前仍是乙種工業區」這種現況,看不到將來都市計畫的影響。
四、對商仲的三個提醒
- 都發處查得到的是現況。 買方問到都市計畫,要再查有沒有正在進行的通盤檢討、有沒有公開展覽中的變更案。
- 當場查不到,就說「我確認好,馬上回覆您」。 不要用肯定的語氣轉述地主的說法,也不要猜;回去照下面的地方查,查到再書面回覆。
- 把問答留下紀錄。 買方問了什麼、你怎麼回、查了哪裡,寫進紀錄或現況說明。
五、去哪裡查
- 現在的分區:全國土地使用分區資料查詢系統(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系統註明查詢結果僅供參考,正式證明要向縣市政府申請分區證明)
- 有沒有正在進行的通盤檢討、公開展覽:土地所在縣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處)的都市計畫公告,以及各縣市的都市計畫書圖查詢
- 內政部層級的審議進度: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
這是二審判決,還可以上訴最高法院。
出處
-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重上字第 521 號民事判決: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HV%2c113%2c%e9%87%8d%e4%b8%8a%2c521%2c20260811%2c1&ot=in
- 民法(第 259、567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6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066
個案以判決原文為準,非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