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 2022 年租下新竹市一棟廠房,租期 10 年。租到第 3 年,用一封 email 通知出租方:明年 1 月底就不租了。出租方不同意,告上法院。一審判承租方付 1,647萬3,406元,而且在房子還回去之前,每個月再付 74萬9,700元。
這是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251 號民事判決(2026 年 3 月 27 日,一審)。承租方上訴後,二審在 2026 年 8 月 11 日調解成立,調解內容沒有公開。以下是一審法院怎麼看這份租約。
一、案情
- 標的:新竹市一棟廠房(案中稱 H 棟)。承租方同時也租了隔壁另一棟(G 棟),兩份租約分開簽。
- 租期:2022 年 4 月 1 日起到 2032 年 3 月 31 日,共 10 年。
- 租金:前兩年每月 73萬5,000元(含 5% 營業稅);2024 年 4 月 1 日起,每年按上一年調漲 2%,所以 2024 年 4 月起每月 74萬9,700元。
- 提前解約條款(第 3 條附註 2):任一方要提前終止,要在終止日前 18 個月用書面通知對方;沒照這樣做就終止的,違約的一方要付對方 18 個月的租金。
- 逾期不還條款(第 11 條第 2 項):終止或到期後不交還房屋、或沒有依出租方要求回復原狀,從隔天起按房租 3 倍付懲罰性違約金;造成出租方其他損害的,另外再賠。
二、時間線
| 時間 | 發生什麼事 |
|---|---|
| 2022.04.01 | 起租,租期 10 年 |
| 2024.04.01 | 租金調漲 2%,每月 74萬9,700元 |
| 2024.10.09 | 承租方 email 通知:2025 年 1 月底結束 G、H 兩棟租約,「基於公司營運規劃所需,並非針對貴公司或廠房之安排」 |
| 之後 | 出租方寄存證信函,不同意提前終止 |
| 2024.10.23 | 承租方再寄存證信函,重申只租到 2025 年 1 月 31 日;出租方再回函不同意 |
| 2025.02~04 | 承租方仍付了 3 個月租金,合計 226萬9,094元 |
| 2025.05 起 | 承租方不再付任何款項,也沒有點交,鑰匙在承租方手上 |
| 2025.09.11 | 雙方到現場查看:還堆著承租方的東西,裝潢和管線拆到一半、沒清走 |
| 2026.03.05 | 言詞辯論終結 |
| 2026.03.27 | 一審判決 |
| 2026.08.11 |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度審重上字第 207 號)調解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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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請求:還房子,加上 18 個月租金 1,349萬4,600元、3 倍違約金到 2025 年 8 月底共 7 個月 1,574萬3,700元,扣掉已付的 3 個月租金,共 2,696萬9,206元;之後每月再付 3 倍租金 224萬9,100元。
承租方的抗辯:
- 我是依約合法終止。 這棟廠房沒有建物登記,依法辦不了工廠設立登記。租約第 7 條第 12 項寫,用途依法確實無法變更、不符承租方使用目的時,「雙方同意終止契約」,所以不用付 18 個月租金。
- 兩棟是一起的。 租 G、H 兩棟是為了同一個生產計畫,一份終止,另一份也應該跟著終止。
- 我已經沒在用。 2025 年 5 月起現場沒有機器、沒有員工,鑰匙只是還沒交;遺留物依租約由出租方處理,費用從保證金扣。
- 3 倍違約金是一次性的,不是每個月算;而且違約金太高,請法院酌減。
四、法院怎麼判
主文:承租方要把 H 棟廠房騰空返還;付 1,647萬3,406元,加計 5% 利息;並從 2025 年 9 月 1 日起到返還為止,每月付 74萬9,700元。出租方其餘請求駁回,訴訟費用承租方負擔 69%。
1. 「辦不了工廠登記」救不了承租方。 第 7 條第 12 項寫的是出租方以現況交付,承租方承租前應自行查明是否合於使用目的;用途依法無法變更時是「雙方同意終止」,不是給承租方一個人說終止就終止的權利。法院也看了承租方自己的 email 和存證信函:寫的是「營運規劃」「並非針對貴公司或廠房」。出租方的總經理在另一件案子作證,承租方從承租到開庭,都沒有要求過要符合什麼規定,也沒反應過要變更用途或辦工廠登記。法院認為,終止是承租方自己的因素,跟出租方、跟這棟廠房無關。
2. 兩棟不算綁在一起。 G、H 兩棟雖然相鄰,但租期不同、租金分開算分開付,也沒約定一份終止另一份跟著終止,不是聯立契約。
3. 鑰匙沒還,就是還在占有。 鑰匙只有承租方有,出租方進不去;9 月 11 日現場還有遺留物和沒清的裝潢管線。法院認為,遺留物由出租方處理的條款,是在點交之後才適用,不能拿來主張自己已經放棄占有。
4. 18 個月租金:照算,一毛不砍。 法院認這是「賠償總額預定」的違約金,出租方不必另外證明損失多少。而且這條對雙方一體適用,出租方違約也要付 18 個月,法院認為雙方簽約時已經評估過風險,應受拘束,不予酌減:74萬9,700元 × 18 個月=1,349萬4,600元。
5. 3 倍違約金:照月算,但砍成 1 倍。 「自終止租約之翌日起」的文字,法院認為就是每月持續計算到返還為止,不是一次性。但這條只罰承租方,而且出租方另外還能請求實際損害,法院認為 3 倍過高,減成 1 倍:2025 年 2 月到 8 月共 7 個月,74萬9,700元 × 7=524萬7,900元。
算起來:
| 項目 | 金額 |
|---|---|
| 提前解約:18 個月租金 | 1,349萬4,600元 |
| 逾期不還:1 倍租金 × 7 個月(2025.02~08) | 524萬7,900元 |
| 小計 | 1,874萬2,500元 |
| 扣:2025 年 2~4 月已付租金 | -226萬9,094元 |
| 判決金額 | 1,647萬3,406元 |
| 之後每月 | 74萬9,700元,付到返還為止 |
五、給出租方、承租方、仲介的提醒
出租方
- 提前解約條款寫具體。 本案寫「終止日前 18 個月書面通知,沒做到賠 18 個月租金」,通知期間、賠幾個月、用什麼方式通知都清楚,法院照算。
- 雙方對等,比較站得住。 法院不砍 18 個月的理由之一,是這條出租方違約也一樣要付。只罰一方的條款,比較容易被認為過高。
- 違約金不是寫越兇越好。 3 倍租金被砍成 1 倍。要的是對方願意早點搬走,寫一個說得出理由的倍數,加上「另有損害另外請求」。
- 點交流程寫進租約。 本案承租方停付後一直沒交鑰匙,出租方進不去、也租不出去。寫清楚終止後幾天內會同點交、交還鑰匙,沒做到從哪一天起算違約金。
承租方
- 簽 10 年約前,先算最壞的情況。 本案月租 74萬9,700元,提前解約一次就是 18 個月、1,349 萬。中途可能遷廠、縮編,就要在簽約時談:通知期縮短、賠的月數隨剩餘租期遞減,或第幾年後可以免賠解約。
- 要辦工廠登記,簽約前查清楚。 本案承租方事後才主張「沒有建物登記,辦不了工廠登記」,但租約寫明承租前自行查明,法院不採。辦不下來就能解約,要寫成「承租方得單方終止、免付違約金」,「雙方同意終止」不夠。
- 決定不租了,就正式點交。 鑰匙交出去、東西清乾淨、留下點交紀錄。鑰匙在手上一天,違約金就照算一天;本案判決後每月還要再付 74萬9,700元。
- 書面理由要想清楚再寄。 本案 email 和存證信函寫「營運規劃」「並非針對廠房」,後來在法庭上改主張廠房有問題,法院直接拿這幾句話認定是承租方自己的因素。
仲介
- 長約的解約條款,簽約前念給雙方聽。 通知期幾個月、賠幾個月、逾期不還幾倍,這三個數字用文字整理給雙方確認,留下紀錄。
- 客戶要辦工廠登記,先問清楚再帶。 建物有沒有登記、能不能辦工廠登記,請承租方簽約前自己查證或找專業評估,並用文字留下這個建議。
- 押金、保證金寫清楚能扣什麼。 本案租約寫了遺留物處理費用從保證金扣,但扣完不夠要怎麼辦、點交時怎麼確認,最好一起寫明,退場時比較不吵。
出處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251 號民事判決(2026 年 3 月 27 日)
- 民法第 250 條、第 252 條、第 455 條、第 767 條、第 946 條、第 241 條;民事訴訟法第 79 條
- 審級狀態:截至 2026 年 10 月 10 日,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的歷審清單有三筆:本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度審上移調字第 262 號調解筆錄(2026 年 8 月 11 日)、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度審重上字第 207 號(2026 年 8 月 11 日,調解成立)。調解筆錄依法不公開,雙方最後怎麼和解無從得知。
二審已調解成立,最後的金額以雙方調解為準;本文整理的是一審判決,以判決原文為準,非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