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間月租 4.2 萬的廠房燒掉了。刑事不起訴,承租方以為沒事,民事一審卻判他賠 926 萬。
這是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83 號民事判決(2025 年 12 月 17 日,一審)。以下當事人一律以出租方、承租方稱呼。
一、發生什麼事
- 標的:高雄同一塊地上,兩棟共用牆壁、內部不相通的鋼骨廠房,分別出租,各月租 4.2 萬元。
- 出租時:空屋,只有幾盞燈。
- 承租方做了什麼:自己加隔間、做裝潢、拉電線。
- 2024 年 4 月 1 日:起火,其中一棟全毀,延燒隔壁棟和鄰房。
- 消防局鑑定:起火處在承租方自己做的隔間,電線有電弧燒熔的痕跡,起火原因「以電器因素引燃之可能性較大」。
- 刑事:地檢署不起訴處分確定。
二、法院怎麼判
| 項目 | 金額 |
|---|---|
| 起火那棟的價值、拆除費,加上出租方先賠給鄰房的 80 萬 | 609 萬 8,611 元 |
| 隔壁棟的修復費 | 260 萬元 |
| 兩棟逾期不搬的違約金 | 41 萬 7,200 元+14 萬 9,000 元 |
| 合計 | 926 萬 4,811 元 |
承租方反過來告出租方,說是出租方的電線太舊、沒有防火間隔,求償 1,130 萬。全部駁回。
三、法院為什麼這樣判
- 起火點是承租方自己用的地方。 法院認為,起火的隔間是承租方放電腦、床鋪、桌子的地方,是承租方用的電器和電線,不是出租方出租時配的電箱、電線。
- 刑事不起訴,不等於民事不用賠。 承租方拿不起訴處分來辯,法院說起火原因是當天使用電器的電線引燃,跟之前用電量多少無關。
- 大筆的賠償,依據是侵權行為。 這兩大筆(609 萬、260 萬)是依民法侵權行為判的,不是靠租約條款。租約寫的「承租人要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廠房」,用在認定承租方違約、出租方可以終止租約,還有逾期不搬的違約金。
四、對商仲的三個提醒
- 帶看時先問:電線、隔間是誰加的。 承租方自己加的,出事要自己負責;出租方配的,要看有沒有定期檢修。
- 租約寫清楚三件事:承租方自行加裝電線、隔間的責任,要求承租方保火險,逾期不搬的違約金。
- 提醒出租方:出租前留下現況照片和設備清單,出事時才說得清楚哪些是原本的。
這是一審判決,查詢時沒有看到上訴紀錄,但不能據此斷定已經確定。
出處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83 號民事判決: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TDV%2c114%2c%e9%87%8d%e8%a8%b4%2c83%2c20251217%2c1&ot=in
- 民法(第 184、432、434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個案以判決原文為準,非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