輝達在台灣的總部,土地不是買的,是「地上權」。
一、簽了什麼
台北市政府新聞稿(2026 年 2 月 11 日):臺北市政府與台灣輝達經典股份有限公司完成簽約,「本案地上權期間為50年加20年,權利金新臺幣122億元」,輝達承諾從興建到營運,總投資金額超過 400 億元。
二、時間線
| 時間 | 事件 |
|---|---|
| 2009 年 12 月 29 日 | 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606 次會議決議:T16、T17、T18 三處科技產業專用區由市府取得,並由市府主動辦理招商 |
| 2010 年 10 月 25 日 | 市府公告實施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範圍)細部計畫,以區段徵收方式整體開發 |
| 2021 年 10 月 13 日 | T17、T18 設定地上權案標脫,由新光人壽取得 |
| 2025 年 7 月 14 日 | 內政部回覆:可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第 6 項,由市府在自己的辦法訂定專案設定地上權的規定 |
| 2025 年 9 月 30 日 | 市府修正發布「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 2、3、9、16 條 |
| 2025 年 11 月 12 日 | 市議會完成解約金 44.34 億元備查 |
| 2025 年 11 月 24 日 | 市府與新壽簽署合意解約協議,地上權塗銷 |
| 2026 年 2 月 11 日 | 市府與輝達簽約:50 年加 20 年、權利金 122 億 |
三、為什麼是地上權
1. 這三塊地一開始就規劃由市府取得、主動招商。 2009 年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606 次會議決議,寫進細部計畫書:「擇定街廓編號 T16、T17、T18 等 3 處科技產業專用區規劃由本府取得,並主動辦理招商作業,以加速地區發展」。
2. 法律給的三條路:標售、標租、設定地上權。 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第 1 項第 5 款:區段徵收後「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第 5 項:標租或設定地上權,期限不得超過 99 年;第 6 項:處分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訂定。台北市據此訂了「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3. 能直接指定給一家公司的,只有地上權。 這個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標售、標租、設定地上權原則上都要公開招標。例外只在第 2 條第 2 項但書:為引進民間投資辦理設定地上權,可以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市府核定,採公開招標或「專案設定地上權予特定對象方式辦理」;依第 3 條第 3 項,專案設定要擬計畫書,送台北市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委員會審議,再報市府核定。賣地沒有這條例外。
4. 「讓售」這條路,內政部說不適用。 市府原本想依第 44 條第 1 項第 4 款(經行政院專案核准的土地「得以讓售」),報行政院專案核准設定地上權給輝達。內政部 2025 年 7 月 14 日回覆:第 4 款的情形「與本案專案核准設定地上權之情形不同」,市府如有需要,「得於『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訂定相關規定後辦理」。
5. 市府對地上權的定位。 2021 年 T17、T18 招標時,產業發展局新聞稿寫:「地上權開發屬於增加政府財務收入作為」。
四、地上權和買地差在哪
- 權利:地上權是在別人的土地上蓋房子、使用的權利(民法第 832 條);土地所有權還是市府的。
- 期限:輝達這筆是 50 年,最多延長 20 年。期滿後建物怎麼處理,民法有規定,契約也可以另外約定;依台北市辦法第 16 條,設定地上權契約必須載明「地上權消滅後,土地返還及地上物處理方式」。
- 轉讓與抵押:民法原則上允許地上權轉讓、設定抵押(第 838 條),但可以另外約定限制。依台北市的辦法,地上權或地上建物要讓與,須經市府核准(第 18 條);要設定抵押,須經市府同意,抵押權人限銀行、信用合作社或保險公司(第 19 條)。
五、對商仲的意義
大廠搶地,不一定是買地。區段徵收取得的公有土地,法律給的是標售、標租、設定地上權三條路,要直接指定給一家公司,台北市只開了地上權這條。接到這類案子,先問清楚「買到的是什麼權利」:期限多長、租金怎麼算、能不能轉讓和抵押、期滿建物歸誰。
出處
-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2026-02-11):https://www.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F0DDAF49B89E9413&sms=72544237BBE4C5F6&s=A777DD3DF2EFF93F
- 公視新聞網:https://news.pts.org.tw/article/794980
- 工商時報:https://www.ctee.com.tw/news/20260212700374-430104
- 中央社(內政部回覆):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507140289.aspx
- 民法(第 832、838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 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058&flno=44
- 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2025-09-30 府法綜字第 1143044819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16、18、19 條):https://laws.gov.taipei/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FL037390
- 內政部新聞稿(2025-07-14):https://www.moi.gov.tw/News_Content.aspx?n=4&s=329827
- 臺北市都市計畫書「擬定臺北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範圍)細部計畫案」(99 年 10 月 25 日府都規字第 09902865200 號公告實施)
-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新聞稿(2021,北士科科專區市有地設定地上權案招標之說明):https://doed.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F28B775DFA6D1A44&s=72721CFF7C5843A2
- 經濟日報(2025-11-12 議會備查、2025-11-24 解約):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21/9134796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7307/91604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