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位買方在同一個園區蓋好了廠,向自來水公司申請供水,才被告知:這裡地勢較高、又在管線末端,既有水壓不夠。要鑿井或做其他工程、另架設管線,工程費至少 2,500 萬;再加上電線地下化約 500 萬,合計 3,000 萬。他們回頭找賣方,一、二審都敗訴。
這是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 年度重上字第 66 號民事判決(2025 年 4 月 23 日,二審)。
一、案情
- 標的:臺中大肚 40 餘筆山坡地保育區丁種建築用地,整合成一個工業園區,委託仲介對外銷售。
- 廣告:「純正工業用地,可合法申設工廠」,含約公設 10%(園區道路+沈沙池),可分割 500 到 1,000 坪,臨路 15 米、貨櫃可達。
- 買方:十位,有的直接向賣方買,有的輾轉買到,面積從約 230 坪到 982 坪不等。
- 請求:3,000 萬工程費按購地面積分攤,十位合計請求 2,324萬6,000元;另要求賣方出具同意書,讓園區道路可以埋水管、設加壓站配電盤。
二、時間線
| 時間 | 發生什麼事 |
|---|---|
| 蓋廠之後 | 買方申請自來水,才知道水壓不足 |
| 2022 年 12 月 30 日 | 臺中地院一審(110 年度重訴字第 110 號):買方敗訴 |
| 2025 年 4 月 23 日 | 臺中高分院二審:上訴及追加之訴都駁回 |
| 2025 年 8 月 19 日 | 其中兩位買方上訴第三審,沒有補繳裁判費、沒有委任律師,上訴被裁定駁回 |
三、法院怎麼判
判決結果:買方全部敗訴,賣方一毛不用賠,也不用出具同意書。
- 契約沒有保證自來水。 契約第 8 條只約定產權清楚;廣告也沒寫可提供自來水。
- 特約寫明買方自理。 特約第 9 點:為取得工廠登記證要配合政府辦的手續,買方自行處理,與賣方無關。法院認為,工廠要多少水、多少電,本來就是申請工廠登記的事。
- 自來水不是唯一水源。 申請工廠登記的水源證明,除了自來水費收據,也可以用地面水權、地下水權或農田水利會同意供水的文件。所以「有自來水」不算這塊地的通常效用。
- 買方都已拿到工廠登記。 買方自己也說,工廠都已登記、都正常供電。契約預定的效用「可合法申設工廠」已經做到。
- 賣方沒有故意隱瞞。 自來水公司承辦人作證:賣方從沒來申請過自來水。電的部分,賣方已依台電規劃預埋管路。
四、對商仲的教訓
- 「能登記」和「接得上」是兩回事。 工業地除了能不能做工廠登記,水、電、路要分開問。
- 特約那幾行決定誰付錢。 「買方自行處理,與賣方無關」寫進去,後面的工程費就是買方的。帶買方簽約前,逐條念給他聽。
- 地勢高、在管線末端的園區,先問自來水公司。 當場答不出來,就說「我確認好,馬上回覆您」。
- 轉述時講到哪裡要清楚。 本案仲介只說「會預埋管道、蓋好後自己申請」,法院就認為他沒有替賣方保證能接到自來水。
出處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 年度重上字第 66 號民事判決(2025 年 4 月 23 日),同案 2025 年 6 月 12 日、8 月 19 日裁定
- 一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110 號(2022 年 12 月 30 日)
- 民法第 179、226、227、354、359 條
- 審級狀態:兩位買方上訴第三審,2025 年 8 月 19 日被裁定駁回;歷審清單另有移付調解案號(112 年度上移調字第 393 號),無公開內容。截至 2026 年 10 月 1 日未見最高法院紀錄,無法確認全案是否確定。
個案以判決原文為準,非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