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花了 2 億 5,861 萬,土地過戶了,廠房也登記到自己名下。四年後,高等法院判決:兩筆登記都要塗銷。原因只有一個:出租方賣地之前,沒有用同樣的條件通知承租方。
這是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重上字第 298 號民事判決(2026 年 4 月 14 日,二審)。以下稱出租方(也就是賣方)、承租方、買方。
一、案情
- 標的:桃園一塊工業區土地,共 4 筆,四筆面積相加約 5,029 平方公尺。
- 承租方:租地後自己出錢蓋廠房經營,廠房以出租方名義當起造人、沒辦保存登記。早期租約寫明承租方有優先承購權,2019 年起的租約拿掉了。
- 買賣:出租方把土地賣給買方,總價 2億5,861萬4,200元,其中土地款 2億5,678萬0,585元、建物款 183萬3,615元。
- 出租方自己承認:沒有把這份買賣契約的同一條件通知承租方。
二、時間線
| 時間 | 發生什麼事 |
|---|---|
| 2004 年 | 承租方以公司籌備處名義向出租方承租土地 |
| 2005 年 | 承租方出資蓋好廠房,後來陸續增建 |
| 2021 年 12 月 2 日 | 出租方與買方簽訂土地買賣契約 |
| 2022 年 1 月 22 日 | 土地過戶到買方名下 |
| 2022 年 2 月 7 日 | 承租方寄存證信函,向出租方行使優先購買權 |
| 2022 年 6 月 16 日 | 廠房辦第一次登記,登記在買方名下 |
| 2023 年 2 月 24 日 | 桃園地院一審(111 年度重訴字第 244 號):承租方全部敗訴 |
| 2026 年 4 月 14 日 | 高等法院二審改判,承租方大部分勝訴 |
三、法院怎麼判
- 確認承租方對這 4 筆土地有優先購買權。
- 買方的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要塗銷。
- 買方的廠房第一次登記,也要塗銷。
- 承租方要求出租方直接過戶給他,駁回:原約要先把第 1 期款 2,400 萬元存入信託帳戶,承租方還沒照約付款。
法院的理由:
- 不限住宅、不限建地。 出租方主張工業區、廠房不住人,不適用土地法第 104 條。法院引用最高法院見解:所租的土地不限建地,蓋的房屋也不限住宅。
- 事前問「要不要買」,不等於放棄。 受出租方委託處理出售的人作證:他只是單純問承租方要不要買,當時還沒簽約。法院說,簽約之前優先購買權還沒發生,沒有權利可以拋棄。
- 租約拿掉約定,法定的還在。 2019 年後租約只是不再約定,不代表承租方放棄法律給的權利。
- 廠房是誰出錢蓋的,就是誰的。 起造人名義只是行政管理方法;出租方把廠房賣給買方,屬於無權處分。
四、對商仲的教訓
- 地上有承租方自己蓋的房子,先當成有優先購買權。 工業區、廠房、未登記,都不是排除的理由。
- 租約條款拿掉了,不代表沒事。 要看的是法律,不只是租約。
- 通知要在簽約之後、用同樣條件、留書面。 價金、付款方式都要跟買方那份一樣;簽約前口頭問一句「要不要買」,本案法院不認。
- 買方也要提醒。 帶買方看有承租方的地,先問出租方通知過沒有、承租方怎麼回覆。
出處
-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重上字第 298 號民事判決(2026 年 4 月 14 日)
- 一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244 號(2023 年 2 月 24 日)
- 土地法第 104 條;民法第 118、426 條之 2、758、759、767 條
- 審級狀態:二審判決,可上訴第三審。截至 2026 年 10 月 1 日,司法院歷審清單未見判決後的最高法院紀錄,無法確認是否確定;本案尚未確定,結果可能改變。
個案以判決原文為準,非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