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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寫「現況點交」也擋不住:地下 10.8 公尺都是廢棄物,賣方判退 3億2,200萬元 台中地院一審判決

台中一塊市地重劃分回的土地,買方 2023 年 11 月以 3億2,200萬元買下,說明要蓋工廠。點交後鑽探報告出來,地表到地下 10.8 公尺都是汙泥、垃圾、磚瓦等廢棄物,鑑定估清除處理費約 1億4,190萬1,200元、占總價 44%。賣方拿合約「依現況點交、地下土方買方自理」抗辯,一審不採,判解約、退還全部價金。

2026/10/07・5 分鐘閱讀・數字為系統頁面實際值
合約寫「現況點交」也擋不住:地下 10.8 公尺都是廢棄物,賣方判退 3億2,200萬元 台中地院一審判決
合約寫的是「土方」,地下挖出來的是廢棄物,法院認為兩者不是同一件事
買賣總價 3億2,200萬元地下 10.8 公尺都是廢棄物清除費約占總價 44%

買方付清 3億2,200萬元、5 月底點交,7 月鑽探報告出來:地表到地下 10.8 公尺,都是廢棄物。賣方說合約寫了「依現況點交」。一審判賣方把錢全部退回去。

這是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711 號民事判決(2026 年 8 月 28 日,一審)。

一、案情

  • 標的:台中一塊土地。賣方 2016 年經市地重劃分到這塊地。
  • 買賣:2023 年 11 月 11 日簽約,總價 3億2,200萬元,買方付清。買方承辦人作證:有跟賣方表明,買來是要蓋工廠。
  • 合約第 15 條第 3 項:賣方已告知土地現況,依現況點交;土壤底下如果埋有「土方」,由買方自己處理、負擔費用。
  • 現況說明書:「本土地是否曾經全部或部分開挖」勾「否」。
  • 鑽探結果:2024 年 7 月的鑽探報告顯示,這塊地曾經開挖,回填鬆軟汙泥、含孔洞的垃圾、磚瓦等廢棄物,從地表一路到地下 10.8 公尺。
  • 鑑定:法院囑託臺中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結論是承載力遠低於沒被傾倒廢棄物時,夯實度也不夠;清除處理費估 1億4,190萬1,200元。

二、時間線

時間發生什麼事
2016賣方經市地重劃分到這塊地
2023.11.11簽約,總價 3億2,200萬元
2024.04.10買方找鑽探公司調查
2024.05.08過戶到買方名下
2024.05.31點交
2024.07鑽探報告出來:地表到地下 10.8 公尺都是廢棄物
2024.10.01買方寄律師函通知賣方
2024.11.07買方起訴,要求解約、退錢
2024.11.21解約的意思送達賣方
2026.08.28一審:解約,賣方退還 3億2,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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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怎麼判

主文:賣方要付買方 3億2,200萬元,加上從 2024 年 11 月 22 日起算、年息 5% 的利息;訴訟費用由賣方負擔。買方提供 1億1,000萬元擔保後可以先執行,賣方提供 3億2,200萬元擔保可以免執行。

賣方提出四個抗辯,法院都沒採:

  1. 「合約寫了依現況點交,地下土方買方自理」:不採。 法院說,「土方」和「廢棄物」是不同的東西,土方在營建上還有經濟價值,不能混為一談。條款只講土方,沒講廢棄物。
  2. 「簽約時我說過這塊地以前回填過」:不採。 這件事要由賣方證明。現況說明書「是否曾經開挖」勾的是「否」;買方承辦人作證,賣方和賣方的仲介都沒說過地下有廢棄物;擬約的人作證,只聽到價金、當事人、標的。賣方的仲介作證,自己上網查到這塊地以前有醫療廢棄物、後來解除列管,但簽約當天沒人提。法院也看價格:仲介說開價一坪 32 或 33 萬,最後成交 30 多萬,沒有低於行情,看不出買方已經知道。
  3. 「買方沒證明點交時就有廢棄物」:不採。 賣方自己承認土地回填過,買方買來是要蓋廠,不可能拿到地以後自己埋廢棄物。
  4. 「買方太晚通知,也過了解約期限」:不採。 廢棄物埋到地下 10.8 公尺,不經專業鑽探不容易發現。7 月報告出來,10 月 1 日寄律師函,11 月 7 日起訴,沒有超過通知後 6 個月的期限。銀行評估、檢測人員到過現場,也不代表買方簽約時就知道。

為什麼可以整個解約,而不是只減價:清除處理費約 1億4,190萬1,200元,占總價 44%,土地清除前難以當廠房基地使用,買方買地的目的達不到。法院認為解約後賣方仍保有土地和日後增值,解約對賣方不算顯失公平。

(鑑定也提到,符合相關法令與技術規範時,這塊地可以依法申請建築;法院的認定是「清除廢棄物前」難以作為廠房基地。)

四、對商仲的教訓

  1. 知道回填過,就寫清楚。 回填了什麼、大概多深,寫進說明與合約。條款只寫「土方」,法院不認為包括廢棄物。
  2. 現況說明書照實勾。 本案「是否曾經開挖」勾「否」,被法院列為賣方沒告知的理由之一。
  3. 查到的過去,簽約時要講。 賣方的仲介事前查到這塊地過去的廢棄物紀錄,簽約當天沒人提,這段證詞寫進了判決理由。
  4. 買來蓋廠,簽約前先鑽探。 地下 10.8 公尺的東西,站在現場看不出來。
  5. 發現問題,馬上書面通知。 本案報告 7 月出來,10 月 1 日寄律師函、11 月 7 日起訴,法院認定沒有逾期。

出處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711 號民事判決(2026 年 8 月 28 日)
  • 民法第 354 條第 1 項、第 355 條、第 356 條、第 359 條、第 365 條第 1 項、第 259 條第 2 款、第 373 條
  • 審級狀態:一審判決。截至 2026 年 10 月 7 日,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的歷審清單沒有其他紀錄;上訴中的案件在上級審判決前不會出現在清單上,無法確認是否已經確定。

本案尚未確認確定,個案以判決原文為準,非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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