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位買方在同一個工業園區買地蓋廠,蓋好後申請自來水,自來水公司說這裡地勢較高、水壓不足。買方要賣方出水電工程費,一審、二審都判買方敗訴。
這是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 年度重上字第 66 號民事判決(2025 年 4 月 23 日,二審),一審是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110 號民事判決(2022 年 12 月 30 日)。
一、案情
- 標的:賣方把台中 40 多筆山坡地保育區的丁種建築用地,整合開發成一個工業園區,委託仲介對外銷售。
- 銷售廣告:「純正工業用地,可合法申設工廠」,含約公設 10%(園區道路+沉沙池),土地可分割為 500 坪到 1,000 坪,臨路 15 米(貨櫃可達)。
- 買方:一審共 14 位原告。有的在 2016 年直接向賣方買;有的在 2017 到 2019 年間從前手轉買土地,或買下持有土地的公司股份。前手把對賣方的權利轉讓給他們。
- 特約條款:第 1 點寫明買方知道主基地是山坡地保育區丁種建築用地,蓋工廠要符合工廠登記要件;第 9 點寫明為取得工廠登記證,要配合政府辦理相關手續,「買方應自行處理,均與賣方無關」。
- 問題:買方說,廠房蓋好後才發現園區沒有自來水。自來水公司表示,園區地勢較高、鄰近管線都在末端,既有水壓不足以供應園區使用。
- 買方的請求:買方估計供水工程至少 2,500 萬元、電線地下化約 500 萬元,合計 3,000 萬元,再按各自買的面積分攤。一審 14 位買方合計請求 2,996 萬元;也要求賣方出具同意書,讓水管能埋在園區道路下。
二、時間線
| 時間 | 發生什麼事 |
|---|---|
| 2016 | 第一批買方直接向賣方買園區土地 |
| 2017–2019 | 其他買方轉手買進土地,或買下持有土地的公司 |
| 蓋好廠後 | 買方申請自來水,自來水公司說地勢較高、水壓不足 |
| 2020.07.17 | 臺中市政府召開申請用水協調會,自來水公司說法不變 |
| 2021 | 14 位買方起訴(案號 110 年度) |
| 2022.12.30 | 一審:買方的請求全部駁回 |
| 2025.04.23 | 二審:10 位買方的上訴和追加的請求都駁回 |
| 2025.08.19 | 其中 2 位上訴第三審,沒有補繳裁判費、沒有委任律師,上訴被駁回 |
相關閱讀台中 540 萬佣金收一半,另一半被中間人的服務費抵掉,尾款只拿到 4,800 元6 分鐘三、法院怎麼判
一審主文:買方的請求和假執行聲請都駁回,訴訟費用由買方負擔。二審主文:上訴及追加的請求都駁回。
買方的主張,法院都沒採:
- 「工廠用地就該有自來水」:不採。 買賣契約只約定賣方擔保產權清楚,沒有約定要有自來水;廣告也只寫「可合法申設工廠」,沒寫可以供應自來水。二審認為,雙方約定的是這塊地要能申請工廠登記。申請工廠登記的水源證明,除了自來水的水費收據,也可以是地面水權、地下水權或農田水利會同意供水的文件,所以「有自來水」不是這塊地的通常效用。
- 「特約那幾行不算數」:不採。 特約第 9 點寫明工廠登記的相關手續由買方自行處理。申請工廠登記時要填每日用水量、用電容量,法院據此認定,水、電怎麼來屬於買方自己要辦的事。
- 「賣方明知接不到水,故意不講」:不採。 自來水公司的承辦股長作證:賣方沒有來申請過自來水。賣方的仲介作證:銷售時跟買方說賣方會預埋管道,蓋好廠房後要自己向自來水公司、台電申請;也告訴買方,園區旁邊和下面的工廠有自來水閥。法院認為,這些都不等於賣方保證接得到自來水。
- 「電線地下化沒做」:不採。 特約第 5 點寫「園區內全部電線地下化申請,以台電規劃完成為準」。賣方已在通路上預埋電力管路,台電回函說地下化所需管路已自行埋設,台電只在受理用電申請時配合施作外線。買方也自陳工廠都已取得工廠登記、正常供電。
- 「賣方要出同意書讓水管過路」:不採。 賣方沒有讓土地取得自來水的義務,也就沒有出具同意書的附隨義務;同意書要給的對象是廠商協進會,也不是買賣契約的當事人。
賣方另外抗辯:買方簽約前都去看過現場,看得出沒有供水設施;而且廠房蓋好多年才說有問題。法院既然認定土地沒有瑕疵,這兩點判決沒有再另外判斷。
四、對商仲的教訓
- 「可申設工廠」不等於「有自來水」。 本案廣告寫「可合法申設工廠」,法院認為雙方只約定能辦工廠登記。
- 鄰居有水,不代表接得到。 仲介告訴買方旁邊工廠有自來水閥;自來水公司的說法是,這區地勢較高、管線在末端、水壓不足。
- 特約「買方自理」那幾行,逐行讀給買方聽。 第 9 點寫工廠登記手續買方自理、與賣方無關,法院據此認定水電由買方自己處理。
- 簽約前先問水、電、路。 先向自來水公司確認接不接得到;如果要加壓或鑿井,費用誰出,寫進合約。
出處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110 號民事判決(2022 年 12 月 30 日)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 年度重上字第 66 號民事判決(2025 年 4 月 23 日)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 年度重上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2025 年 6 月 12 日命補繳第三審裁判費;2025 年 8 月 19 日駁回第三審上訴)
- 民法第 354 條、第 359 條、第 179 條、第 226 條第 1 項、第 227 條
- 審級狀態:二審判決。二審判決後只有 2 位買方提起第三審上訴,2025 年 8 月 19 日因沒有補繳裁判費、沒有委任律師被裁定駁回。截至 2026 年 10 月 7 日,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的歷審清單沒有最高法院的紀錄;清單另列一筆二審的移付調解案號(112 年度上移調字第 393 號),沒有公開的裁判書。
個案以判決原文為準,非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