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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稅務

540 萬佣金收一半,另一半被抵掉:仲介公司的尾款只拿到 4,800 元 台中高分院二審判決

台中一塊土地以 1 億 3,524 萬元成交,仲介公司和賣方約定佣金 4%,共 540 萬 9,600 元。賣方付了 270 萬後,尾款 270 萬 9,600 元沒有付。仲介公司的副總先前和兩位中間人簽了服務費確認書,約定由仲介公司付他們成交價的 1.4% 和 0.6%,公司也蓋了大小章。賣方從兩位中間人手上取得這兩筆共 270 萬 4,800 元的債權,拿來抵銷尾款。一審、二審都認定抵銷有效,尾款只剩 4,800 元。

2026/10/09・6 分鐘閱讀・數字為系統頁面實際值
540 萬佣金收一半,另一半被抵掉:仲介公司的尾款只拿到 4,800 元 台中高分院二審判決
尾款 270 萬 9,600 元,扣掉中間人的服務費 270 萬 4,800 元,剩 4,800 元
佣金 540 萬 9,600 元(成交價 4%)賣方抵掉 270 萬 4,800 元仲介公司只拿到尾款 4,800 元

台中一塊土地成交,仲介公司的佣金是 540 萬 9,600 元。賣方付了 270 萬後,拿仲介公司副總簽給兩位中間人的服務費確認書,抵掉尾款。一審、二審都判仲介公司只能再拿 4,800 元。

這是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 年度上字第 402 號民事判決(2025 年 5 月 28 日,二審),一審是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959 號民事判決(2024 年 6 月 28 日)。

一、案情

  • 標的:台中一塊土地,面積 1,397.14 平方公尺。
  • 委託:2022 年 2 月 7 日,賣方和仲介公司簽專任委託銷售契約,第 4 條約定成交後的服務報酬是實際成交價的 4%。
  • 成交:2022 年 2 月 11 日,買方以 1 億 3,524 萬元買下。賣方同一天簽了服務費確認書,確認佣金 540 萬 9,600 元;2022 年 8 月 29 日又簽了動撥同意書,同意從第 2 期價金裡撥付服務費。
  • 中間人:賣方是透過兩位中間人介紹,才和仲介公司的副總接洽。一位是賣方的廠長,一位做裝修,也負責地上物拆除。副總和兩位中間人另外簽了服務費確認書:由仲介公司付成交價的 1.4%(189 萬 3,360 元)和 0.6%(81 萬 1,440 元),合計 2%、270 萬 4,800 元。確認書用的是公司原本給所有權人簽的制式表格,副總把「所有權人」手寫改成「具領人」,再送公司用印,蓋了公司大小章,正本留在公司。
  • 付款:2023 年 1 月 18 日,賣方付了 270 萬元。剩下的 270 萬 9,600 元沒有付。
  • 抵銷:賣方從兩位中間人手上取得他們對仲介公司的債權,共 270 萬 4,800 元,通知仲介公司後,拿來抵銷尾款。

二、時間線

時間發生什麼事
2022.02.07賣方和仲介公司簽專任委託,佣金 4%
2022.02.11買賣成交,1 億 3,524 萬元;賣方確認佣金 540 萬 9,600 元
2022.02.18副總和兩位中間人簽服務費確認書(1.4%、0.6%),公司用印
2022.08.29賣方簽動撥同意書
2023.01.18賣方付 270 萬元
2023.04.17賣方和其中一位中間人簽聲明書:中間人欠賣方 136 萬 3,000 元
2023.04.19賣方到仲介公司說明,要用這筆債權抵佣金
2023.04.25仲介公司寄存證信函,催討 270 萬 9,600 元
2023.05.01兩位中間人把對仲介公司的債權,共 270 萬 4,800 元讓給賣方
2023.09.22賣方寄存證信函,通知仲介公司債權已讓與
2024.06.28一審:賣方只要再付 4,800 元,其餘駁回
2025.05.28二審:仲介公司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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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怎麼判

一審主文:賣方付仲介公司 4,800 元及利息,其餘請求駁回,訴訟費用由仲介公司負擔。二審主文: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仲介公司負擔。

算式:尾款 270 萬 9,600 元-中間人的服務費 270 萬 4,800 元=4,800 元。

仲介公司的主張,法院都沒採:

  1. 「確認書是副總擅自簽的,公司沒同意」:不採。 雙方都不爭執確認書上的公司章、負責人章是真的,正本也在公司保管。行政助理作證:確認書簽好後,她拿去給實際負責人確認,確認後由她親自用印,當天完成。副總作證:簽買賣契約時,實際負責人就知道 4% 裡有 2% 要給中間人。
  2. 「公司不會用這種表格付中間人」:不採。 仲介公司說付中間人另有簽收單,但沒有提出證據。法院也認為,用既有表格稍微塗改來用,是想像得到的做法。
  3. 「副總如果擅自簽,公司早該告他」:法院反過來看。 如果真如公司所說是副總擅自簽的,牽涉的金額有 270 多萬元,但公司沒有提出任何對副總提刑事告訴的資料,法院認為這和常情不合。副總依約可分佣金的 60%,佣金收得越多對他越有利,法院也據此採信他的證詞。
  4. 「實際負責人說完全沒授權」:證詞不採。 實際負責人是公司負責人的配偶,法院認為和公司有高度利害關係;另一位證人是事後才到職的助理,沒有經手簽約,兩人說確認書在哪裡找到的也不一致。
  5. 「抵銷不算數」:不採。 賣方和兩位中間人簽了債權讓與契約,也寄存證信函通知仲介公司。法院認為,不論賣方是替公司付中間人、中間人原本欠賣方錢,或賣方實際付錢買下債權,都不影響債權讓與對仲介公司生效,賣方可以拿來抵銷。

四、對商仲的教訓

  1. 寫「由公司付」,中間人就是公司的債主。 本案確認書寫明仲介公司付中間人 1.4% 和 0.6%,法院認定兩位中間人對仲介公司各有一筆債權。
  2. 蓋了公司章,就算公司的。 確認書經過公司用印流程、蓋了大小章,公司事後說沒授權,法院不採。
  3. 這筆債權可以被轉手,用來抵佣金。 中間人把債權讓給賣方,賣方通知公司後,就拿來抵掉尾款。
  4. 經手人員簽的文件要管住。 本案副總用給所有權人的制式表格,手寫改成「具領人」給中間人簽;給中間人的服務費要用哪種文件、誰簽、誰付,公司內部先講清楚。

出處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959 號民事判決(2024 年 6 月 28 日)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959 號民事裁定(2024 年 7 月 31 日,命仲介公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 年度上字第 402 號民事判決(2025 年 5 月 28 日)
  • 民法第 294 條第 1 項、第 297 條、第 334 條
  • 審級狀態:二審判決,維持一審。截至 2026 年 10 月 8 日,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的歷審清單只有一審判決、一審裁定和二審判決,沒有最高法院的紀錄,也沒有標示案件仍在繫屬。

個案以判決原文為準,非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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