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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房蓋在別人地上,地被法拍:判拆廠房還地,每月還要付 71萬6,737元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桃園一塊工業用地原屬一家公司,它轉投資的子公司(以下稱承租方)1996 年向它租地蓋廠。這塊地後來因票款債務被法院拍賣,由買方拍定,2014 年繳足價金,卻因承租方主張優先承買權,打到 2020 年 6 月 15 日才拿到權利移轉證書。承租方接著改口說廠房是原地主蓋的、應推定有租賃關係,又主張拆廠損失 24 億、構成權利濫用。一審、二審都判承租方拆除廠房與設備、返還土地,並從 2020 年 6 月 15 日起每月付 71萬6,737元;最高法院 2026 年 9 月 16 日裁定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2026/10/13・8 分鐘閱讀・數字為系統頁面實際值
廠房蓋在別人地上,地被法拍:判拆廠房還地,每月還要付 71萬6,737元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占用 2,253.89 坪,每坪每月 318 元,判付 71萬6,737元到還地為止
判拆:廠房、辦公室、地下層與設備每月付:71萬6,737元(2020.06.15 起)審級: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已確定

一家公司 1996 年在桃園租地蓋廠,地主是持有它 99.99% 股份的母公司。十幾年後,這塊地因為母公司的票款債務被法院拍賣,由買方拍定。

買方 2014 年就繳足價金,承租方先打「我有優先承買權」,輸了;買方 2020 年拿到權利移轉證書後告拆屋還地,承租方再改口說「廠房是原地主蓋的,應該推定有租賃關係」,又說拆廠會損失 24 億元。一審、二審都判承租方拆除、還地,並從 2020 年 6 月 15 日起每個月付 71萬6,737元。最高法院 2026 年 9 月 16 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這是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重上字第 344 號民事判決(2026 年 3 月 31 日),一審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502 號(2024 年 8 月 30 日)。

一、案情

  • 土地:桃園市一片工業用地,原屬一家公司(以下稱原地主)。
  • 廠房:原地主轉投資設立的子公司(以下稱承租方),1996 年起向原地主租地,租約寫「出租與乙方建廠使用」。廠房 1997 年 7 月 21 日建築完成,鋼筋混凝土造,地面層 1,397.13 平方公尺、二樓 2,308.46 平方公尺、地下層 2,739.77 平方公尺。承租方與原地主的租約月租 37萬3,448元。
  • 法拍:原地主因票款債務被強制執行,土地由買方拍定。買方 2014 年 12 月 14 日繳足價金。
  • 占用範圍:承租方的廠房、辦公室、守衛室、汙水處理池、機房、儲水桶、棚架等,占用 2,253.89 坪。

二、時間線

時間發生什麼事
1996.03原地主為籌備中的承租方開會,決議「以原地主名義申請」建築許可,以爭取時效
1996.05.28承租方設立登記,資本額 6億6萬元,原地主持股 99.99%
1996.11.09~14原地主同意把起造人名義讓給承租方;申請書寫工程進度「0%」,主管機關准予備查
1997.07.21廠房建築完成
2013法院執行處現場履勘,承租方財務經理說「我們是 85 年 9 月 1 日起租地建廠」
2014.12.14買方拍定後繳足價金
2015~2021買方訴請確認承租方的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一審買方敗訴,二審改判優先承買權不存在,2017 年最高法院維持;承租方再審也被駁回
2020.06.15買方拿到權利移轉證書,取得所有權
2024.08.30一審(桃園地院):買方全部勝訴
2026.03.31二審(高院):駁回承租方上訴,並把要拆的範圍寫得更明確
2026.09.16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上字第 1303 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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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雙方怎麼吵

買方請求:拆除占用的建物和設備、把土地騰空返還;從 2020 年 6 月 15 日取得所有權起,按估價師評估的月租金 71萬6,737元付到還地為止。

承租方的抗辯:

  1. 推定租賃。 廠房其實是原地主出錢蓋到結構體完成,1996 年 11 月 9 日才讓給承租方。土地和房屋原本屬於同一人,依民法第 425 條之 1,買方和承租方之間在房屋能用的期間內推定有租賃關係,不是無權占有。之前說「租地建廠」,是當時缺乏證據的誤解。
  2. 權利濫用。 買方拿回土地只是私人利益;承租方搬遷、重建、停工的損害高達數十億元(另提出合計 24 億餘元的表格),還影響數百名員工,請求駁回。
  3. 租金太高。 應以土地法第 97 條、第 105 條的申報總價年息 10% 為上限,每月 20萬6,347元;估價也比原租約的 37萬3,448元高太多。

四、法院怎麼判

主文:駁回承租方的上訴。承租方要拆除廠房、辦公室、地下層(2,739.77 平方公尺)與守衛室、汙水處理池等建物設備,把土地騰空返還;並從 2020 年 6 月 15 日起,每月付 71萬6,737元到返還為止。

1. 推定租賃:土地和廠房從來不是同一個人的。 推定租賃的前提,是土地和房屋原本屬於同一人。法院認為廠房不是原地主出錢蓋的:

  • 承租方自己在執行程序和前案再審中,至少四次說廠房是「租地建廠」,租約也寫「出租與乙方建廠使用」;前案輸了才改口,法院不採。
  • 原地主只是在承租方設立前,先借用自己的名義申請,等承租方設立後再變更起造人。變更申請書寫工程進度「0%」,同意書上「施工中」三個字還被刪掉,法院認為雙方的意思就是之前的工程成果都屬於承租方。
  • 承租方提出原地主和營造廠的承攬合約,但只有付款期程,沒有任何實際付款紀錄。

2. 權利濫用:不成立。 買方是透過公開拍賣取得,沒有惡意;廠房設備占了土地大部分,不拆就無法開發;這是私權糾紛,不涉公共利益。占用的 2,253.89 坪在 2020 年的市價評估為 3億2,005萬2,380元,買方 2014 年就繳足價金,到現在都不能使用。依承攬合約,廠房結構體及庭園的建築成本是 7,550 萬元,1997 年完工至今約 29 年,價值逐年折舊。承租方 24 億元的表格是自己做的,沒有依據;拆除和停工損失,是無權占有應該自己承擔的結果。

3. 月租:照估價,不受 10% 上限。 土地法第 97 條的上限只適用城市地方供住宅用的房屋;本案是營業使用,不受限制。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看的是承租方占用得到的利益,也不能沿用承租方跟原地主之間的租金。估價師用比較法(權重 70%)和積算法(30%),評估 2020 年每坪每月 318 元:

項目數字
占用面積2,253.89 坪
每坪每月租金318 元
每月應付71萬6,737元
承租方主張的上限(10%)20萬6,347元,不採
承租方主張的原租約租金37萬3,448元,不採

4. 最高法院:上訴不合法。 最高法院認為承租方的上訴理由只是在爭執事實認定,沒有具體指出二審違背哪條法令,2026 年 9 月 16 日裁定駁回。

五、給承租方、買方、仲介的提醒

承租方(租地蓋廠)

  1. 地主的土地有沒有抵押、查封,簽約前和租期中都要看。 廠房蓋得再大,地是別人的;地主的債務一出問題,土地就可能被拍賣。
  2. 說法前後要一致。 本案承租方在不同程序裡一再說「租地建廠」,等前案輸了才改說「是原地主蓋的」,法院直接拿過去的說法認定事實。
  3. 起造人掛誰的名字、誰出的錢,留好紀錄。 本案承租方想證明原地主出資,拿不出付款憑證。
  4. 租地蓋廠的權利怎麼保障,簽約前請專業人士評估。 這類官司一打就是好幾年,判決確定後還要每月付占用金。

買方(投標法拍)

  1. 地上有別人的廠房,先估要打多久。 本案買方 2014 年繳足價金,2020 年才拿到權利移轉證書,2026 年才確定可以拆屋還地。
  2. 占用金可以請求,但要有依據。 本案法院採估價師的租金評估,從取得所有權那天起算。

仲介

  1. 帶客戶看法拍地,先問清楚地上物是誰的。 有沒有租約、有沒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或推定租賃、有沒有官司,都會影響多久能用。
  2. 帶承租方租地蓋廠,提醒他查土地的負擔。 用文字留下這個建議。

出處

  •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重上字第 344 號民事判決(2026 年 3 月 31 日)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502 號民事判決(2024 年 8 月 30 日)
  • 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上字第 1303 號民事裁定(2026 年 9 月 16 日,上訴駁回)
  • 民法第 148 條、第 179 條、第 181 條、第 425 條之 1、第 767 條;土地法第 97 條、第 105 條;強制執行法第 98 條
  • 審級狀態:截至 2026 年 10 月 10 日,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的歷審清單有六筆,最後一筆為上述最高法院裁定,本案已確定。

本文為判決整理,以判決原文為準,非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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