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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稅務

買方付了 640 萬就違約,賣方想全部沒收:法院只准扣 8 萬,判退 632 萬 彰化地院一審判決

買方 2023 年以 1,600 萬元買下彰化縣一處丁種建築用地與廠房,廣告寫「現有工業用廠房,可三照」,土地其實是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契約也寫明「買方知悉」。買方付了 640 萬元後主張受騙、不付尾款,法院認為買方明知污染,撤銷、解約都不成立,賣方解約有效。但契約只寫「沒收已付款項」,沒寫是懲罰性,法院當作賠償損失看待;賣方沒花清理費、房地還在自己手上,只准扣相當於 2 個月利息的 8 萬元,判退 632 萬元。二審已調解成立。

2026/10/15・8 分鐘閱讀・數字為系統頁面實際值
買方付了 640 萬就違約,賣方想全部沒收:法院只准扣 8 萬,判退 632 萬 彰化地院一審判決
已付 640 萬元,法院只准扣 8 萬元:960萬元 × 2/12 × 5%
已付:640 萬元准扣:8 萬元判退:632 萬元

買方看到廣告「現有工業用廠房,可三照」,以 1,600 萬元買下彰化縣一處丁種建築用地和廠房。付了 640 萬元之後,他說土地是污染列管場址、辦不了三照,自己被騙了,尾款 960 萬元不付。賣方解約,640 萬元全部沒收。

法院認為買方早就知道污染,撤銷、解約都不成立,賣方解約有效。但 640 萬元全沒收太高,只准扣 8 萬元,判賣方退 632 萬元。

這是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66 號民事判決(2024 年 5 月 13 日,一審)。賣方上訴後,二審在 2025 年 6 月 24 日調解成立,調解內容沒有公開。以下是一審法院怎麼看。

一、案情

  • 標的:彰化縣一處丁種建築用地與地上廠房,總價 1,600 萬元。
  • 土地狀況:2016 年 6 月 21 日被縣政府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劃為土壤污染管制區,土地使用與人為活動受管制;土地登記上也有註記。現場留有電鍍液桶。
  • 廣告:賣方委託的仲介刊登「現有工業用廠房,可三照」「小坪數丁種建地」。三照指工廠登記、公司登記、營利事業登記。
  • 付款:簽約款 160 萬元、備證用印款 480 萬元,合計 640 萬元已付;完稅款 960 萬元應在 2023 年 2 月 17 日前付,一直沒付。
  • 第 17 條第 2 點:「買方知悉本案土地註記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地,土地及建物為現況交屋,現場遺留電鍍液由賣方負責處置,其餘遺留物由買方處置」。
  • 第 12 條第 2 項後段:買方毀約不買或有其他違約情事,賣方解除契約後,得沒收買方已付的全部款項。

二、時間線

時間發生什麼事
2016.06.21縣政府公告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2022.12.30仲介帶買方看現場,隔天買方表示有意購買
2023.01.01買方付斡旋金 10 萬元;仲介說明土地曾受污染,不能貸款
2023.01.11簽約,總價 1,600 萬元;代書寫上第 17 條第 2 點並當場說明
2023.02.17完稅款 960 萬元到期,買方沒付
2023.03.16賣方寄存證信函解約,沒收 640 萬元
2023.03.20買方律師函:受騙、錯誤,撤銷買賣,要求退款
2024.05.13一審判決
2025.06.24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 年度重上字第 190 號)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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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雙方怎麼吵

買方主張:

  1. 被仲介誤導、被賣方騙。 以為可以申請三照,其實土地是污染控制場址,無法作工廠生產使用。依民法第 88 條、第 92 條撤銷買賣;不然依第 359 條以物有瑕疵解約。
  2. 就算賣方解約有效,640 萬元也太多。 請法院酌減違約金,退還多扣的部分。

賣方與仲介(仲介以參加人身分加入,輔助賣方)主張:

  1. 買方簽約時就知道土地是污染控制場址,交易過程也告知過;價格比行情低。
  2. 買方說買來當放鋁料的倉庫,從沒說要三照;三照也不是契約內容。
  3. 沒收 640 萬元是懲罰性違約金,不必酌減。

四、法院怎麼判

主文:賣方應返還 632 萬元,自 2023 年 3 月 28 日起加計 5% 利息;買方其餘請求駁回。訴訟費用賣方負擔 98%。

1. 「可三照」的廣告,不算契約內容。 廣告是要約引誘,要看雙方有沒有在洽談時把它談成條件。仲介兩位員工作證:買方說要買來當倉庫放鋁料,沒提過要三照;糾紛發生後,買方還請仲介幫忙找下一間農地廠房,仲介說明農地廠房辦不了三照,買方回答他的事業不需要三照。買方的配偶作證說一定要能辦三照才買,但法院認為他和買方利害一致,而且他自己承認原本的工廠和續租的工廠都沒辦三照,不採。

2. 污染是公開資訊,買方知道。 公告和土地登記註記都是公開資訊。仲介在收斡旋金時就說明土地受污染、不能貸款,只能現金買;簽約時代書看著登記資料寫上第 17 條第 2 點,也口頭解說;買方配偶也承認在現場看到很多電鍍液桶子,仲介說過土地受污染。成交價每坪約 9.8 萬元,證人說彰化丁種建築用地行情約每坪 15 到 18 萬元。法院認為買方沒有陷於錯誤,也沒有被騙。

3. 買方知道瑕疵,就不能拿瑕疵解約。 民法第 355 條:買方簽約時已經知道物有瑕疵,賣方不負擔保責任。

4. 賣方解約有效。 契約有效,買方就有付 960 萬元的義務,不付就是毀約不買,賣方依第 12 條第 2 項解約有據。

5. 沒收 640 萬元是違約金,而且是「賠償損失」那一種。 已付的價金被沒收,就變成違約金。第 12 條第 2 項後段沒有懲罰性違約金的字樣;同條第 4 項「違約金不妨礙損害賠償請求」,法院認為只針對另一種按日千分之 0.5 計算的違約金,不包括沒收條款。無從認定雙方要的是懲罰性,依民法第 250 條第 2 項就視為賠償總額預定,要看賣方實際損失多少。

6. 只准扣 8 萬元。 法院看了賣方的狀況:

  • 賣方自己說,因為買方違約,電鍍液還沒清,沒有花到清理費;
  • 房地沒有過戶,還在賣方手上使用;
  • 賣方當初買進這塊地時,另案已經判前手和其董事連帶賠賣方 1,500 萬元(因為沒清廢棄物);
  • 賣方沒有具體說明買方違約讓它損失多少。

法院以買方遲付 960 萬元的利息損失計算違約金。從付款期限到解約,其實約 1 個月,但買方自己主張以 2 個月計算,對賣方更有利,法院照採:

項目金額
已付價金640萬元
准扣:960萬元 × 2/12 × 5%8萬元
判決返還632萬元

五、給賣方、買方、仲介的提醒

賣方

  1. 污染、列管寫進契約「買方已知悉」。 本案第 17 條第 2 點,加上仲介和代書的說明,讓買方的撤銷、解約全部不成立。
  2. 沒收條款寫了,不等於拿得到。 沒寫明是懲罰性,法院就當作賠償損失,要看實際損失;房子還在手上、沒花錢,損失就很小。
  3. 買方違約時,把損失整理出來。 本案賣方主張不必酌減,沒說明損失多少,法院只能用利息算。

買方

  1. 公告、登記上的註記,不能說不知道。 簽約前自己查一次,看不懂就問清楚再簽。
  2. 用途的條件要寫進契約。 一定要能辦工廠登記,就寫成契約條件;廣告上的字,法院不一定認。
  3. 反悔要付代價。 本案最後一審只扣 8 萬元,但打了一審、再到二審調解,時間和律師費都是成本。

仲介

  1. 廣告用語要保守。 本案「可三照」被拿來當受騙的理由;物件有污染列管,廣告就不要寫得像沒問題。
  2. 重要的限制,帶看時講、簽約時寫、當場念。 本案仲介收斡旋金時就說明污染、不能貸款,代書簽約時寫進條款並解說,員工出庭作證,是仲介站得住的關鍵。
  3. 客戶的用途記下來。 本案買方說要當倉庫放鋁料,證人記得清楚;用文字留存更好。

出處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66 號民事判決(2024 年 5 月 13 日)
  • 民法第 88 條、第 92 條、第 179 條、第 250 條、第 252 條、第 355 條、第 359 條
  • 審級狀態:截至 2026 年 10 月 10 日,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的歷審清單有五筆:本判決、彰化地院 2024 年 8 月 1 日裁定(賣方上訴,上訴利益 632 萬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 年度重上字第 190 號(2025 年 6 月 24 日,調解成立)、114 年度上移調字第 335 號調解筆錄(2025 年 6 月 24 日)、113 年度上移調字第 521 號(無裁判書)。調解筆錄依法不公開,雙方最後怎麼和解無從得知。

二審已調解成立,最後的金額以雙方調解為準;本文整理的是一審判決,以判決原文為準,非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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