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補契約簽完不到兩週,承租方發函:業務緊縮,要提前終止。出租方翻出 5 年前的原租約,第 7 條第 3 項寫著:違約金新台幣貳億元整。
這是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665 號民事判決(2026 年 2 月 26 日,一審)。本案已上訴,尚未確定。
一、案情
- 原租約:高雄一處廠房,2014 年 12 月起租 5 年,押金 1,000 萬元。
- 兩條關鍵條款(乙方=承租方,甲方=出租方):
| 條款 | 內容 |
|---|---|
| 第 6 條第 1 項 | 可提前終止:第 1 款,乙方違約、違法無法補救;第 2 款,「租賃期間內,乙方有正當理由而需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
| 第 7 條第 3 項 | 「乙方如有第六條第一項所述之租約終止情事時,乙方應賠償甲方違約金新台幣貳億元整。」 |
- 續約:2019 年 11 月 21 日簽增補契約,續租 1 年,月租改為 229 萬元;第 3 條寫「未變更內容均維持原不動產租賃契約書不變」。
- 提前終止:12 月 3 日,承租方以業務緊縮為由依第 2 款通知終止;因須提前 6 個月通知,租約到 2020 年 7 月 1 日才終止。
- 求償:出租方先就 2 億中的 500 萬元起訴。
二、時間線
| 時間 | 發生什麼事 |
|---|---|
| 2014.12.01 | 原租約起租,租期 5 年 |
| 2019.11.21 | 簽增補契約,續租 1 年 |
| 2019.12.03 | 承租方通知提前終止,距續約不到兩週 |
| 2020.07.01 | 租約終止、點交 |
| 2026.02.26 | 一審判決 |
| 審理中 | 二審:高雄高分院 115 年度上字第 145 號 |
三、法院怎麼判
主文:承租方付 500 萬元,自 2024 年 2 月 18 日起計息。承租方的三個抗辯,法院這樣回:
- 抗辯一,續約期間不適用:不採。 增補契約只改租期和租金,第 7 條第 3 項沒改,照樣適用。
- 抗辯二,有正當理由提前終止不該賠:不採。 條文寫「第六條第一項所述」,文義就包含第 2 款。承租方前法務經理作證,他理解這條只罰惡意解約,但沒跟出租方說過,還說「我覺得大家看文義應該都可以懂」。法院認為,真要排除,大可直接改條文。
- 抗辯三,2 億過高:採。 這條寫在違約條款下、雙方特別加註「違約金」,屬損害賠償總額預定,可以酌減。
酌減時,法院考量:承租方續約前就知道海外訂單逐年減少;但已提前 6 個月通知、履行 7 個月租期;原租約 5 年、續約只有 1 年,卻同樣約定 2 億。結論是續約期間的違約金以 500 萬元為適當,請求全准。
出租方另舉出租成本 2 千萬元、租金損失 1 億 1,782 萬 500 元、回復原狀費 4,776 萬 9,960 元,法院都不納入:成本沒舉證;另一件已確定的判決認定,承租方只需返還協議改建後的廠房。
四、對商仲的教訓
- 增補契約一句話,就把舊約整份帶過來。 舊約每一條都跟著走,包括 2 億違約金。續約前,把有金額、有期限的條款逐條拿出來確認。
- 心裡的解讀不算,寫進條文才算。 法務經理以為大家看得懂,法院只看文字。要限縮,就改條文本身。
- 違約金跟著租期調。 5 年約與 1 年約同樣 2 億,被認定過高。租期變短,違約金也該重談。
出處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665 號民事判決(2026 年 2 月 26 日)
- 民法第 98、250、252 條
- 審級狀態:一審判決,已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5 年度上字第 145 號)。截至 2026 年 10 月 2 日,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查無二審判決,本案尚未確定。
個案以判決原文為準,非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