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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賣地沒先問承租方,2.586 億的過戶被塗銷:工業區廠房也有優先購買權 高等法院二審判決

桃園四筆工業區土地,承租方 2005 年起租地、自己出錢蓋廠房經營工廠。出租方 2021 年 12 月把土地以 2億5,861萬4,200元賣給買方,沒用同樣條件通知承租方,連承租方蓋的廠房也一起賣。一審承租方敗訴,高等法院二審改判:確認承租方優先購買權存在,買方的土地過戶與廠房登記都要塗銷。

2026/10/06・6 分鐘閱讀・數字為系統頁面實際值
出租方賣地沒先問承租方,2.586 億的過戶被塗銷:工業區廠房也有優先購買權 高等法院二審判決
廠房是承租方自己出錢蓋的,起造人卻寫出租方,一審二審因此看法相反
買賣總價 2億5,861萬一審敗訴→二審改判土地、廠房登記都塗銷

土地過戶給買方 16 天後,承租方寄出存證信函:我要用同樣條件優先購買。四年多後,高等法院判買方的土地過戶、廠房登記全部塗銷。

這是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244 號(2023 年 2 月 24 日,一審)與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重上字第 298 號(2026 年 4 月 14 日,二審)民事判決。

一、案情

  • 標的:桃園四筆工業區土地,合計 5,028.97 平方公尺(判決附表四筆面積加總)。
  • 承租方:2004 年先以公司籌備處名義向出租方承租,2005 年 6 月 1 日以公司名義簽約,約定出租方出賣土地時,承租方有優先承購權。2005 年起在這裡經營工廠。
  • 廠房:承租方 2005 年自己出錢蓋廠房,租約要求起造人寫出租方,一直沒辦保存登記;之後又陸續增建。
  • 租約改過:2019 年起的租約,拿掉了「優先承購權」的約定。最後一份租約延長到 2023 年 12 月 31 日。
  • 買賣:2021 年 12 月 2 日,出租方把土地賣給買方,總價 2億5,861萬4,200元。2022 年 1 月 20 日的增補協議再拆成土地 2億5,678萬0,585元、廠房 183萬3,615元,連承租方蓋的廠房一起賣。出租方在法院自承,沒有把這份買賣的同樣條件通知承租方。

二、時間線

時間發生什麼事
2005.06.01承租方以公司名義簽租約,約定出售時有優先承購權
2005承租方出錢蓋廠房,起造人寫出租方,未辦保存登記
2019新租約拿掉優先承購權的約定
2021.12.02出租方把土地賣給買方,總價 2億5,861萬4,200元,沒通知承租方
2022.01.20增補協議:土地、廠房分開計價,廠房一起賣
2022.01.22土地過戶到買方名下
2022.02.07承租方寄存證信函,行使優先購買權
2022.06.16廠房第一次登記在買方名下
2023.02.24一審:承租方全部敗訴
2026.04.14二審改判:土地過戶、廠房登記都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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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怎麼判

一審認為:起造人是出租方,廠房屬於出租方,承租方只是「連地帶廠房」的一般承租人,沒有優先購買權。二審推翻這個看法:

  1. 確認承租方對四筆土地的優先購買權存在:准。
  2. 買方的土地過戶登記塗銷:准。
  3. 買方的廠房登記塗銷:准。
  4. 要出租方直接把土地過戶給承租方:駁回。

訴訟費用:出租方負擔 45%,其餘由買方負擔。

理由:

  • 誰出錢蓋,廠房就是誰的。 起造人名義只是行政機關管理建築的方法,不是所有權的證據。廠房一直由承租方使用、沒交給出租方,出租方賣廠房屬於無權處分。
  • 工業區、廠房也適用。 出租方主張土地是工業區、廠房不是住人的,不適用土地法第 104 條。法院引最高法院見解:不限建地,也不限住宅。
  • 租約拿掉條款,不等於放棄法定權利。 2019 年後只是沒有「約定」的優先承購權,土地法的優先購買權還在。
  • 事前問「要不要買」,不算放棄。 受託處理買賣的人在簽約前問過承租方要不要買;法院認為那只是詢價,不是問要不要行使優先購買權。而且買賣契約還沒簽,承租方根本還沒有權利可以放棄。
  • 整塊地都算,不只廠房底下那幾坪。 地上除了廠房還有工廠設備,全部土地都在用;切開來,土地和廠房都無法充分利用。
  • 承租方也得照同樣條件付錢。 原買賣約定第 1 期款 2,400 萬元、第 2 期款 3,300 萬元、尾款 2億0,161萬4,200元,賣方收到款項前不必過戶。承租方沒證明已經依約付款,所以要求直接過戶被駁回。

四、對商仲的教訓

  1. 地上有承租方蓋的廠房,先當成有優先購買權。 起造人、房屋稅單寫出租方都不算數,法院看的是誰出錢、誰在用。
  2. 工業區照樣適用。 「不是住宅、不是建地」這個抗辯,二審沒採。
  3. 租約刪掉條款也沒用。 法定的優先購買權,不靠租約約定。
  4. 通知要在簽約後、寫明同樣條件、用書面。 簽約前口頭問「要不要買」,法院不認為是放棄。沒通知,過戶了也會被塗銷。
  5. 買方這邊要寫進契約。 有承租方在用的地,把「承租方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怎麼處理」寫清楚,再付款、過戶。

出處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244 號民事判決(2023 年 2 月 24 日)
  •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重上字第 298 號民事判決(2026 年 4 月 14 日)
  • 土地法第 104 條第 1、2 項;民法第 118 條第 1 項、第 426 條之 2、第 767 條第 1 項
  • 審級狀態:二審一部改判(承租方勝訴部分如上)、一部上訴駁回。歷審清單中的最高法院紀錄只有 113 年度台抗字第 865 號(2024 年 11 月 28 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的抗告裁定),與本案判決結果無關。截至 2026 年 10 月 6 日,司法院裁判書查詢未見本判決之後的最高法院紀錄,無法確認是否確定。

個案以判決原文為準,非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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