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紙廠不能設在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紙類倉庫高度超過 5.5 公尺屬「高度危險工作場所」;五層以下廠房任一層達 500 平方公尺,就要室內消防栓(限第一種)與火警自動警報。查無專管「戶外紙堆」高度或面積的條文,接案時要看的是室外消防栓、堆放位置與每年的檢修申報。
事件
11/5 深夜 23 時 04 分,正隆大園廠 C 廠區戶外紙堆起火,面積約 300 平方公尺,6 日清晨約 6 時 30 分撲滅,無人傷亡;起火原因調查中,公司表示原物料已投保。以下談的是造紙業一般適用的法規,不涉及個案。
一、行業代碼與能設廠的地
行業代碼:依主計總處行業統計分類第 12 次修正(115 年 1 月),紙業屬 C 大類「15 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1511 紙漿、1512 紙張、1513 紙板、1520 瓦楞紙板及紙容器、1591 衛生用紙(面紙、衛生紙、紙尿褲)、1599 其他紙製品。
都市計畫工業區:《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8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12 目,乙種工業區不得「製紙漿及造紙」;第 19 條甲種工業區僅排除煉油、放射性、易爆物、液化石油氣四類,未列造紙。紙箱、紙盒等加工不在第 18 條該目文字內。本細則適用於縣(市)。
非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一,丁種建築用地容許「工業設施」,含廠房、附屬倉庫及「附屬露天設施或堆置場所」;但位於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鄉村區、森林區者,既有工廠以外限縣市政府認定之低污染事業。
工廠登記:《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9 條限用都市計畫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編定工業區等土地;第 10 條登記後才能生產。依規模認定標準第 3 條,一般工廠廠房達 150 平方公尺或馬力電熱合計達 75 千瓦即屬工廠。第 16 條:遷廠或變更產業類別要重新登記——買家換做別的行業,就要重辦。
環評:《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3 條:
- 附表一「紙漿工業」(以稻草、蔗渣、木片、樹皮為原料之化學紙漿):興建或增加生產線即須環評。
- 附表二「造紙工業」(以紙漿、廢紙為原料):位於都市土地開發 5 公頃以上、非都市土地 10 公頃以上,或位於水庫集水區、山坡地等敏感區時須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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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下稱設置標準)第 12 條:工廠屬丁類(高度、中度、低度危險工作場所),獨立倉庫屬乙類第十一目。第 4 條定義:
- 高度危險:儲存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之倉庫,高度超過 5.5 公尺者;
- 中度危險:同類倉庫高度未超過 5.5 公尺者,或輕工業場所。
紙張、紙漿不在《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附表一的六類之內(其「易燃性固體」指固態酒精或閃火點未達攝氏 40 度之固體),查無以紙類公斤數為門檻的條文。
三、面積門檻(五層以下廠房)
| 設備 | 門檻 | 條文 |
|---|---|---|
| 滅火器 | 總樓地板 150㎡ 以上;鍋爐房不論面積 | 第 14 條 |
| 滅火效能值 | 每 200㎡ 一個;鍋爐房每 25㎡ 一個 | 第 31 條 |
| 室內消防栓 | 任一層 500㎡ 以上(六層以上建築 150㎡);工廠、倉庫限設第一種,水平距離 25 公尺、放水量每分鐘 130 公升 | 第 15、34 條 |
| 室外消防栓 | 一、二樓合計:高度危險 3,000㎡、中度 5,000㎡、低度 10,000㎡ | 第 16 條 |
| 自動撒水 | 倉庫樓層高度超過 10 公尺且 700㎡ 以上之高架儲存倉庫;貨架存紙製品,每 4 公尺高度至少一個撒水頭 | 第 17、46 條 |
| 火警自動警報 | 任一層 500㎡ 以上;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 300㎡ | 第 19 條 |
| 鍋爐房特殊滅火 | 最大消費熱量每小時 30 萬千卡以上,且 200㎡ 以上 | 第 18 條 |
| 緊急照明 | 總樓地板 1,000㎡ 以上建築物之居室 | 第 24 條 |
| 標示設備 | 避難指標全設;出口標示燈限地下層、無開口樓層、11 層以上 | 第 23 條 |
注意:一般平房廠房在第 17 條沒有對應款次,不會因面積大就必設撒水;紙倉做成高架倉庫才會。
四、戶外紙堆:沒有專門條文
查無針對戶外紙堆高度、面積或退縮距離的消防條文。實際會碰到的是:
- 室外消防栓須距一樓外牆 40 公尺以內,消防栓 3 公尺內不得堆放物品(設置標準第 40 條);
- 物料堆放不得阻礙出入口、不得減少撒水與警報功效、不得妨礙消防器具使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59 條);紙屑等可燃物大量處理之場所應有防火設施(第 192 條);
- 工廠失火時,管理權人須提供平面配置圖與搶救資訊並派員協助(《消防法》第 21-1 條)。
五、怎麼過消防
- 建照、使照: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消防圖說須在開工前審查完成(《消防法》第 10 條),請領使照時會同消防檢查(《建築法》第 72 條)。
- 每年檢修申報:丁類與倉庫每年一次、11 月底前申報;高、中、低度頻率相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附表一)。檢修範圍以竣工圖說所載設備為準(第 8 條),設備上要貼檢修完成標示(第 7 條),審核後發「申報受理單」(第 10 條、附表八)。未申報罰管理權人 1 萬至 5 萬元(《消防法》第 38 條)。
- 防火管理人:總樓地板 500㎡ 以上且員工 30 人以上的高、中、低度危險工作場所須遴用(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131600900 號公告第 11 款);115 年 1 月 1 日起倉庫一併納入。
六、建築法規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 第 69 條:工業倉儲類三層以上樓層、或倉庫總樓地板 1,500㎡ 以上應為防火構造;工廠作業廠房合計超過 50㎡,主要構造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 第 79 條:防火構造建築物每 1,500㎡ 以一小時防火時效區劃;設自動滅火設備者,該範圍面積得免計一半。第 79-1 條:生產線無法區劃者可自成一區。
- 使照類組:具公害工廠為 C-1,一般工廠與倉庫為 C-2(《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二)。
商仲接紙廠/高可燃物廠房檢查清單
-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是不是乙種工業區?是,就不能做製紙漿或造紙。
- 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上的產業類別代碼(15 開頭);買方換業別要重新登記。
- 使用執照:類組是 C-1 或 C-2、樓層數、各層面積。
- 最近一次「消防安全設備申報受理單」與檢修報告書,申報日是否在 11 月底前。
- 消防安全設備竣工圖說:對照第 15、16、19 條,面積到門檻的設備是否都有。
- 倉庫高度:超過 5.5 公尺屬高度危險;樓層高度超過 10 公尺且 700㎡ 以上要撒水。
- 戶外堆料位置:室外消防栓 3 公尺內是否淨空、出入口與通道是否被擋。
- 員工數與面積是否達 500㎡+30 人,有沒有防火管理人與消防防護計畫備查。
資料出處
- 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業統計分類第 12 次修正-行業名稱及定義
- 全國法規資料庫: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8、19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一
- 全國法規資料庫: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9、10、16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
- 全國法規資料庫: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3 條、附表一、二)
- 全國法規資料庫: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59、192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消防法(第 10、21-1、38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含附表一)
- 全國法規資料庫:建築法第 72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9、79、79-1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 行政院公報:內政部公告台內消字第 1131600900 號(高雄市政府消防局轉載)
- 內政部:修正「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自 115 年 1 月 1 日生效
- 聯合新聞網:正隆大園廠深夜發生火警
- Yahoo 股市:正隆公告大園廠 C 廠區戶外料廠發生火災
- 自由財經:正隆大園廠廠區發生大火
- 中時新聞網:大園工業區正隆紙廠深夜大火
- 鏡報:春風衛生紙製造商深夜大火
- 樂聯網:春風衛生紙母廠大火
本文為一般法規說明,起火原因以消防機關調查為準。個案仍請諮詢消防設備師或建築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