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看工業區物件時,客戶最常問的兩個「可不可以」:可以開餐廳嗎?可以蓋宿舍嗎?
兩題的答案都是「看情況」,但情況是可以講清楚的——前提是要先知道你講的是哪一種工業用地,因為三套法規的清單不一樣。
先分清楚三種地
都市計畫工業區(甲種、乙種、特種)——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8 到 20 條。
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 條及附表一。
產業園區——依《產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
同一個問題,這三套的答案會不一樣。
餐廳:法規只寫「員工餐廳」
都市計畫工業區可以:《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1 款第 3 目明列「員工單身宿舍及員工餐廳」為工廠必要附屬設施。
產業園區可以:《產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6 款同樣列了員工餐廳。
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查不到明文:附表一「丁種建築用地/工業設施」的 30 個許可使用細目裡,有「附屬單身員工宿舍」,但沒有員工餐廳這一目。實務上多循「其他工業設施」處理,要個案向縣市政府或工業主管機關確認。
對外營業的餐廳呢
這裡要修正一個常見說法——包括我自己原本也是這樣講的:「以服務對象是不是廠內員工來區分」。
現行法規沒有任何條文寫「員工餐廳不得對外營業」。
真正的法定判準是兩件事:
一、它必須是附屬空間:《建築技術規則》第 270 條第 2 款把廠房附屬空間定義為「輔助或便利工業生產設置」的空間,而且有面積上限(下一節細講)。
二、獨立營業的餐廳是不同的使用類組:對外營業餐廳屬餐飲業,跟工廠不是同一類組,要依《建築法》第 73 條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而都市計畫工業區的「公共服務設施」22 目清單裡沒有餐飲業,所以原則上不容許。
產業園區則有一個例外:產業用地(二)依該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容許「住宿及餐飲業」,那是可以對外的。但土地面積不得超過產業用地全部面積的 30%,與產業用地(一)混在同一棟時樓地板面積也不得超過 30%。
(順帶更正:產業園區沒有「服務設施用地」這種法定類別;「社區用地」依第 5 條是興建住宅用,不是餐飲。)
宿舍:300 平方公尺的正確出處
門檻確實是 300 平方公尺,但出處不是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也不是縣市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是《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72 條第 1 項第 2 款:
作業廠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得附設單身員工宿舍,其合計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面積三分之一。
多數人只記得 300,其實有四個上限
同一條還規定了另外三個:
| 附屬空間 | 上限(佔作業廠房面積) |
|---|---|
| 辦公室(含守衛室、接待室、會議室)及研究室 | 五分之一 |
| 單身員工宿舍 | 三分之一 |
| 員工餐廳(含廚房)及其他勞工福利設施 | 四分之一 |
| 附屬空間合計 | 五分之二 |
計算基準是「作業廠房面積」,不是廠房總樓地板面積。第 270 條第 1 款定義作業廠房為「供直接生產、儲存或倉庫之作業空間」。用錯基準,可配置的宿舍與餐廳面積就會算錯。
還有兩個容易漏的配套:作業廠房單層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 150 平方公尺(第 271 條)、淨高不得小於 2.7 公尺(第 274 條);作業廠房與附屬空間之間要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牆壁、樓地板與防火設備區劃,並能個別通達避難層。
三個必須講清楚的例外
一、法規寫的一律是「單身」宿舍:都計法施行細則寫「員工單身宿舍」、建築技術規則寫「單身員工宿舍」、非都市土地附表一寫「附屬單身員工宿舍」——都限單身。眷屬式的員工宿舍不能作為廠房附屬空間;在非都市土地要走丁種建築用地的「工業社區」項下「工業區員工宿舍」,而且限已開發工業區且規劃有案者。
二、產業園區可能不受這些比例拘束:《建築技術規則》第 269 條把「依產業創新條例所興建之工廠」排除在第十四章之外。所以產業園區內依產創條例興建的廠房,不受 300 平方公尺門檻與那四個比例限制。
三、附屬設施不是「屬於就能蓋」:《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8 條第 3 項明文:這些設施應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後,始得建築;增建及變更使用時,亦同。
還有一件事要先確認:標的在哪個縣市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只適用臺灣省各縣市。六都各自有自己的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我們服務範圍從桃園到屏東,裡面就有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四個直轄市——引用前一定要先確認標的所在縣市適用哪一套。
所以正確的回答方式
先問清楚是哪一種工業用地、在哪個縣市,再給通則,然後說「這一區的管制我幫您查」。
客戶問「可以開餐廳嗎」,背後是他在盤算員工用餐怎麼解決;問宿舍,是他在算輪班人力要住哪裡。答得出來,代表您理解的是他的營運,不只是這棟建築。
*本文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8、19、20 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69、270、271、272、274 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 條及附表一;產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第 3、4、5 條;建築法第 73 條。六都適用各該直轄市之施行細則或自治條例,個案仍應洽當地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