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主手上是工廠,來的客戶要做倉儲。看起來只是「換個東西放」,法規上是兩回事。
第一步:確認分區容許
該土地使用分區容不容許倉儲使用。工業區通常可以,但細節看各區的管制要點——同樣是工業區,容許項目未必相同。
這一步不通過,後面都不用談。
第二步:申請使照變更
使用執照上的「核准用途」寫的是工廠,實際做倉儲就是不符使照用途。依《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變更使用類組原則上要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但那一條有但書:「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標準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自訂(例如桃園市就有免辦變更使用執照的管理辦法)。所以正確的問法不是「要不要辦」,是「這個規模在這個縣市要不要辦」。
變更要跑建管流程,需要建築師簽證、可能要補件、時間以月計。這段時間租客不能營運,租約的起算日要配合。
第三步:消防與結構重新檢討
倉儲的火載量、堆高方式跟工廠不同,消防設備的要求會改變。高架儲存還可能觸發自動撒水的設置門檻。
結構上,倉儲的樓板荷重需求常高於一般工廠使用(貨架集中載重),要確認原設計撐不撐得住。
沒做這三步就出租的後果
租客搬進去、開始營運,被檢舉或查核時發現用途不符——依《建築法》第 91 條第 1 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未改善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必要時停止供水供電、封閉。
租客營運中斷會回頭向屋主求償,而促成這筆租約的仲介,很難置身事外。
帶看時的一句話
「這間是工廠用途,您要做倉儲的話可能需要變更使照——這個規模在這個縣市要不要辦、這一區容不容許,我先幫您確認。」
這句話講出來,客戶會知道您在保護他,不是在賣他一個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