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客戶最常問的一題:「聽說公司買房要內政部許可,那我買廠房要不要?」
不用。但有三種情況例外,先講清楚。

許可制管什麼
《平均地權條例》修法(112 年 7 月 1 日上路)規定:私法人購買「住宅用房屋」須經內政部許可,且取得後五年內不得移轉。配套子法是《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
關鍵字是「供住宅使用之房屋」——廠房、廠辦、倉庫、工業土地都不是住宅,不在許可制範圍內。法人買工業資產照一般程序走。

但這三種情況會踩線
一、「工業宅」。 工業用地上蓋的住宅型產品,如果登記用途是「住宅」或實際供住宅使用——買它就適用許可制。工業宅本身已經是分區合法性的高風險品,法人端再加一道許可,等於雙重門檻。
二、廠辦大樓裡夾雜住宅登記的戶別。 整批收購時,其中一兩戶登記是住宅,那幾戶就要單獨走許可——盡職調查時逐戶看謄本用途,不能只看大樓名字。
三、附員工宿舍的廠區。 宿舍如果是獨立的住宅用途建物(不是廠房附屬空間),交易架構要先確認那一棟怎麼處理。
對商仲的意思
法人買方聽到「要許可」常直接縮手——九成的工業交易根本不適用,一句話講清楚就能救回一個案子。反過來,遇到上面三種踩線情況,及早分流(剔除住宅戶、或預留許可時程)比簽了才發現好得多。
資料口徑:制度內容引自內政部新聞稿與《平均地權條例》§79-1 相關公開解析;個案適用(尤其登記用途認定)以主管機關為準。本文非法律意見。



